咨询热线:

13607313737

073185136355

律所介绍

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内首家专注于商事犯罪及公安实务研究的刑事专业所。久景寓意“久久为功、景从云集”。久景所汇聚了一批具有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米福(主任)

电话号码:073185136355

手机号码:13607313737

邮箱地址:79944061@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010701571

执业律所: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243号鸿飞大厦15楼

经典案例

为韩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不予起诉

办案单位: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米福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份一天,韩某经电话联系,与犯罪嫌疑人袁某代表的公司处理了二台岛津LC—10A液相色谱仪,并以2.5万元成交。2014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袁某再次以其公司处理三台液相色谱仪,与韩某通过电话、QQ聊天等形式协商价格,双方确认以9万元价格成交。2014年12月3日,袁某等人盗窃公司实验室。2014年12月4日,韩某在来长沙交易。2014年12月5日,韩某被传唤到案,并依法退回涉案液相色谱仪。后韩某被浏阳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留并逮捕。

承办过程

律师在承办该案过程中,通过会见发现犯罪嫌疑人韩某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且其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交易价格。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卷宗证据的详细审查后,重点就韩某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一事,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重点提出关于盗窃物的司法鉴定没有考虑机器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该设备实际属于公司废机,这一观点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后经重新鉴定盗窃物的价格从289097元下降到74582元。最终,辩护律师关于韩某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也得到支持,成功使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韩某在被关押七个月零七天后,成功释放,且没有留下案底。

案件结果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hnxsls.cn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2020022858号

联系方式:1360731373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