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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米福(主任)
电话号码:073185136355
手机号码:13607313737
邮箱地址:79944061@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010701571
执业律所: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243号鸿飞大厦15楼
办案单位: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米福律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吕某纠集多人手持棍棒在榔梨镇菜市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受害人轻伤。长沙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吕某刑事拘留,后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过程:
律师在承办该案过程中,通过会见,发现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受害人刘某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并非是任意的行为,而是二者之间有纠纷产生。发现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案件定性错误,吕某和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为此,承办律师制定并落实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积极和承办该案的公安干警进行沟通,并向长沙县公安局提交律师意见书,建议调查核实吕某与受害人的纠纷经过,后经确认二者在案发地案发当天发生过争吵及打闹。第二,积极与受害人刘某进行协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找到当地有名望的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刑事谅解协议书,吕某赔偿刘某11000元。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更改吕某涉案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因吕某为初犯、坦白认罪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吕某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支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吕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吕某在关押二个半月后成功释放。
案件结果: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韩吕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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